一、扶持方式和标准
扶持方式为事后补助。
按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不超过原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每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8万元,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重点企业(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样本企业)。
(二)申报企业搬迁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立项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
(三)申报企业在搬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及申报本扶持项目时,均为上述条款的“四上”企业和重点企业,且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四)申报企业搬迁满15个月,补贴期限以企业完全搬离原址3个月后且实际产生租金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不含免租期。
(五)申报企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六)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七)申报企业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八)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龙岗区优质企业安置租金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类型相关证明材料(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企业证书等)。
(四)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五)近3年在龙岗区纳统产值(营业收入)的佐证材料
(六)申请补贴时段内及近3年在龙岗区纳税的佐证材料
(七)搬迁前企业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费用发票或收据及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自有物业的提供相关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八)搬迁后企业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费用发票或收据及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日—3月31日,逾期视作放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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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
容整理: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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