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之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之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个人或单位用知识产权出资,实际上是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经济利益”,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属于技术成果的,满足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之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若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可以免增值税;若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商标是要交增值税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股东用知识产权投资企业,属于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分期纳税和递延纳税。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之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递延纳税(仅限技术入股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知识产权出资涉及的印花税
依照《印花税法》之规定,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因此,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以知识产权的评估价格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内容整理: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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