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2024年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正在申报中,6月28日截止!

2024-06-28 14:09

一、政策内容


(一)对产值增速 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 4 亿元以上且增速 20%以上的企业,在坪山区内银行获得 1 年期及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


(二)对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 1 年期以上信贷融资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 50%且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标准给予贴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

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

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42 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

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


(四)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平均值指的是 2023 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平均值。若实际利率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则以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标准予以资助。


(五)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六)申报该条款的贷款时间以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准,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需在 1 年期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类—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

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3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

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的企业还同时提供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2-2023年度财务状况表B103-1或工业企业

成本费用表 B103-2;

7、贷款合同(若无贷款合同,需提供借款借据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已付利息清单、已付利息银行回单;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 2023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9、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信贷融资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28日


END


数据来源: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内容整理: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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