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一)对产值增速 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 4 亿元以上且增速 20%以上的企业,在坪山区内银行获得 1 年期及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
(二)对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 1 年期以上信贷融资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 50%且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标准给予贴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
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
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42 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
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
(四)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平均值指的是 2023 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平均值。若实际利率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则以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标准予以资助。
(五)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六)申报该条款的贷款时间以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准,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需在 1 年期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类—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
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3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
件(格式参见第五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
2022-2023年度财务状况表B103-1或工业企业
成本费用表 B103-2;
7、贷款合同(若无贷款合同,需提供借款借据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已付利息清单、已付利息银行回单;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规模以下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 2023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9、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信贷融资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28日
END
数据来源: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内容整理: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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