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入库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
1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
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
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
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42 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 13 到 42 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 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 1 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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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内容整理: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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