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科创〔2022〕8号);
(二)《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3〕3号);
(三)《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扶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一)支持标准:对经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认定,获得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资助,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单个企业仅可申请一次光明区投融资奖励;
(二)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含),且获得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二)经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三)向申报主体投资的投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视同为经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备案通过):
1、光明区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2、深圳市天使母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3、深圳市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4、入选近两年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四)申报主体获得的一笔投资由多个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出资,则以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的投资金额部分进行申报;
(五)申报主体需以认定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后且于2022年8月30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实际到账的股权融资申请投融资奖励;
(六)申报主体在光明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登记;
(七)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八)申报主体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九)申报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登录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证明文件;
(五)企业简介;
(六)提供所获投融资(仅针对申报投融资奖励的对应融资额)的资金使用计划,若所获投融资已使用完毕,需提供投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七)提供所获投融资奖励的资金使用计划;
(八)提供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的审计报告;
(九)办公场地为申报主体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非申报主体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十)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十二)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
(十三)投资机构投决报告;
(十四)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到账证明及有关票据;
(十五)完成商事股权信息登记或股份登记有关证明文件;
(十六)承诺书;
(十七)区科技创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2024年7月8日 - 2024年12月31日
END
数据来源: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内容整理: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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