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 号)
二、政策内容
对企业从坪山区银行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 50% 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该资助的企业需为“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三)申报该项资助的贷款需用于集成电路相关项目,且企业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末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 LPR 指的是 2023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若实际利率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则以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标准予以资助。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 5 人以下的(不含5 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该条款的贷款时间以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准,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需在1年期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3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6、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
7、贷款合同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14日
END
数据来源: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内容整理: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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