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一)上市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二、资助标准
(一)本批次租赁补贴租期范围为2022年,租赁补贴每年最高资助金额按照企业纳统产值规模分为三档,其中前三年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后两年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二)购置补贴资助标准按照企业纳统产值规模分为三档,分别是1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资助上限均为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三)企业纳统产值规模按照上市公司及其在南山区注册的一级、二级控股子公司上年度合计纳统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乘以行业系数进行核算。其中,纳统行业为工业、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的,行业系数为1;纳统行业为建筑业、零售业的,行业系数为0.3;纳统行业为批发业的,行业系数为0.1。具体对应资助比例如下:
(四)总量控制
本项目支持资金受南山区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视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对支持金额、拨付进度等进行调整,项目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本项目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申报项目时为南山区上市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1境内上市公司:已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3.2境外上市公司:申请企业(含合并报表)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0%或募集资金超过30%以FDI(国际直接投资)形式最终穿透进入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获得证监会出具的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并完成境外上市;
4.租赁或购置物业在南山区;
5.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申请租赁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未获得上市公司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含同类资金购置用房扶持)支持。
(三)申请购置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办公用房购置时间在2016年及以后。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同一租期时段,企业已申报过同类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2.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3.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四、资助方式
本项目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申请书》填表声明与保证;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六)企业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七)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提供购买办公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付款凭证、发票;已获购置办公用房扶持项目且再次申请的企业,可仅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购置用房信息明细表;
(八)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资助的,提供租赁办公用房书面合同及2022年度的相关付款凭证、发票;
(九)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
(十)企业办公用房的情况说明书;
(十)申请企业为间接上市境外上市公司的,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十)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部分材料:
1.企业上市架构情况,含境内主体的本区子公司;
2.境外主体与境内主体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证明文件;
3.申报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境外上市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5.证监会出具的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
6.FDI入账登记表;
(十一)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本项目无需提交纸质件
六、申报时间
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15日
END
数据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内容整理: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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