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之前,供应商收不到货款时,申请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一旦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就到此结束。供应商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空手而归。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根据该“加速到期规则”,对于已实缴的股东来说,可以免受公司债务纠纷的波及;而未实缴的股东,虽然未届出资期限,但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当资不抵债时,法院会给出以下两种判决:
1.债权人将把未实缴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认缴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立即完成实缴。
因此,对于新《公司法》,企业不应只看到“5年实缴”及宽限期,更应该看到其在保护债权、加强股东责任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允许时,股东应该尽早完成实缴。如果货币出资压力大,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评估作价后完成实缴。
目前,通过知识产权实缴是多数企业采用的方式。很多企业就选择用知识产权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知识产权实缴的好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决出资困难,减轻现金流压力
通过知识产权实缴,无须股东出资大量现金货币或固定资产。可以解决企业股东以全部货币资金
出资的困难,减轻现金流压力。
(二)无形资产摊销,降低企业所得税
通过知识产权实缴,可按照无形资产入账分10 年摊销节税。如果实缴1000万元,按税率25%算,每年可为公司增加100万元管理成本,节约25万元企业所得税。10年为企业节约250元万所得税。
(三)改善财务报表,提升融资借贷能力
通过知识产权实缴,提高企业的资产总额,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企业的银行借贷能力,在风投融资中增加谈判筹码,保证原始股东的股权不被过度稀释。
(四)知识产权抵债,保护股东财产安全
如果后期企业涉及到债务纠纷,可以有效隔离公司经营风险。优先选择知识产权进行赔付,不需要股
东承担现金货币的责任,保护了股东个人财产安全。
(五)提升企业形象,利于申请补贴、招投标
通过知识产权实缴,可以解决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可以体现企业实力,增加项目中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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