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
1.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 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3.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1.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2.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4. 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在第2、3点的基础上提高30%。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五、申报时间
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提出补贴申请。
内容来源:深科创企业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