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哪些知识产权符合出资实缴条件?

2025-03-31 11:36 专利实缴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产权可以在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以及“可以依法转让”这两个条件下可以用于出资。因此,要选择权属清晰、权利完整的知识产权,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哪些知识产权可用于实缴?


股东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获取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其功能设计、功能效果、运营模式等方面,与公司内部生产制造管理、对外主营业务都能产生实际的价值。通俗来讲,知识产权可以在企业某个或多个经营环节带来效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才可以享受相应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符合要求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政策,所以一般不用来实缴。商业秘密在作为出资时价值评估困难,实务中也较少以商业秘密出资。


不少企业使用所谓的专有技术进行实缴,虽然成本极低,但是后期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极高。企业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陷入知识产权实缴的低价陷阱。


内容来源:深科创企业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