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初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且在有效期内,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在上年度已迁入宝安区(原宝安区企业迁出后重新迁入的,迁入时间须在2023年5月24日前)。
(三)企业未获得过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类奖励。
三、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限内登录平台根据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并按程序上传盖章扫描材料。
四、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并上传盖章扫描材料受理的方式。
系统预申报时间:2024年11月5日-11月8日
系统正式申报时间:2024年11月9日-11月13日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企业存在名称变更情况的,须提供变更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上年度新注册到宝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5.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二)其他要求
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上传盖章扫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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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内容整理: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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